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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開拓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協助總工程師和開拓副礦長做好自己分管的開拓技術領導工作,在技術上對總工程師負責。
2、協助開拓副礦長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工掘工作面生產工藝、生產接替、一次成巷、質量達標等和月度生產計劃方面的具體安排計劃,并提出技術上相應采取的措施。
3、合理安排隊組的接替,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提高單進,提高效率,降低無效進尺,降低掘進率。
4、組織實施工掘工作面安全裝備系列化,監督正常使用和推廣;掌握工掘工作面頂板變化情況,及時反映提出支護方式和超前支護形式,從技術上確保工掘工作面安全生產。
5、掌握已采區和小煤窯開采動態,當臨近該區域時,及時組織超前鉆探,并按規定預留隔離煤柱。巷道部署從技術上必須做到不留盲巷。
6、嚴格按照全年采掘部署的要求,安排工掘銜接,保證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替。
7、負責主持審批掘進工作面設計及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和措施。
8、負責落實巷道管理工作(除總回風巷以外)。
【第2篇】防突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協助總工程師搞好礦井防突工作,對防突工作進行全面管理落實。
2、負責編制礦井年度、季度、月度的防突計劃,并落實防突計劃工作。
3、對防突危險區域進行劃分,對瓦斯實行分級管理。
4、負責編制礦井防治突出專門設計工作。
5、做好本系統防突培訓工作,并對全礦防突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6、經常深入一線,做好突出原始資料的收集、分析、處理和保存工作。
7、做好瓦斯地質圖編制工作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工作。
8、每月定期組織各個系統進行綜合防突工作的全面檢查,監督綜合防突措施的執行和現場落實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向總經理和總工程師匯報。
9、協助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召開好防突辦公會議,認真落實、解決防突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10、做好防突材料管理工作。
11、加強科技攻關,積極推廣防突新技術,摸索出適合本礦井防突新路子。
【第3篇】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通防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通防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范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通防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通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一通三防”方面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通防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煤礦通防技術管理制度。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通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礦井配風計劃的審批。
第8條 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的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
第9條 根據采掘工作地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10條 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通風系統做重大調整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編制調整方案、安全措施,并進行現場指揮。
第12條 反風演習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反風演習計劃,并進行現場指揮。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的、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指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7條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8條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通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煤礦通風系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未及時組織復查,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活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的通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27條 在指揮通防系統做重大調整或反諷演習時有失誤,通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副總工程師地質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礦井地質測量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向總工程師負責。
二、協助總工程師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炭生產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參與編制和審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檢查實施情況。
四、在總工程師授權的情況下,審批掘進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現場落實。
五、協助生產礦長抓好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頂板管理。
六、參加頂板管理專業會,分析研究掘進工作面頂板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七、參加安全質量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負責督促整改落實。
八、負責抓好礦井地質測量質量標準化工作。
九、負責抓好地質測量隊的業務保安工作。
十、按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改。參加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追查分析。
十一、每月下井次數不少于14次。
【第5篇】各工程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條文,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積極參加集團公司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
4、定期對集團公司地面建筑施工現場進行巡查,排查安全隱患。
5、負責編制集團公司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并監督實施。
6、參與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6篇】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范例
1、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政策和上級的決定、指示,協助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礦長,做好自己分管業務的技術領導工作。在技術上對總工程師負責。
2、根據集團公司確定的技術工作總體工作部署,對分管的專業技術工作提出具體的實施意見,協助總工程師和有關副礦長完成好分管的生產計劃、建設計劃和指標。要經常向總工程師匯報分管業務的技術工作情況。
3、參加編制礦井遠景發展規劃、年度生產計劃,提出分管業務的技術規劃及措施。
4、負責分管業務的技術操作、設備維修、技術規定、技術標準、技術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審閱與分管業務相關的技術文件時,要提出意見,供總工程師簽署時參考。
5、領導自己分管業務的技術工作,負責編制和貫徹執行技術組織措施計劃,處理日常分管的技術業務,檢查和督促有關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6、協助總工程師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領導分管業務的技術革新工作,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7、協助總工程師負責審批分管業務的工程技術設計,參加礦井擴建、改建、開拓延伸設計、環保設計、基建設計的審查。組織分管的工程竣工技術質量驗收和試生產。
8、協助總工程師搞好安全技術工作,參與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方案和設計,擬定分管業務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參加安全質量檢查,負責研究和分析檢查中發現的安全技術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
9、協助總工程師組織技術交流、協作、科研活動,負責組織召開自己分管業務的技術會議。
10、各副總工程師要根據分管的專業技術工作,協助總工程師參與對工程技術人員的培養、考核、選撥、任用。
【第7篇】標準化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項規定。在局長的領導下,協助主任工程師、分管局長搞好工作。
2、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加強政治修養,提高思想覺悟。
3、堅持學習科技理論,不斷鉆研業務,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4、定期組織對礦井、洗煤廠安全基礎基層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5、深入現場進行調查研究,掌握集團公司安全基礎基層管理工作現狀和發展動態,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6、及時了解安全基礎基層管理工作的行業發展動向,學習和推廣先進經驗。
7、負責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作的運行指導。
8、對集團公司所屬各生產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一通三防”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8篇】采掘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配合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規定。
2、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審查礦井長遠規劃、生產布局方案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正常接續。
3、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井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
4、協助總工程師對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進行審批,并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采掘專業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若采掘工作面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組織制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5、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技術工作。
7、對采掘工作面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檢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質量和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
8、研究采掘工作面支護方式和采掘工藝的改進工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不斷提高采掘機械化水平。
9、定期召開采掘技術管理專業會議,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
10、對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進行技術指導。
11、深入現場,及時掌握采掘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行技術指導。
12、當發生重大機械事故和人身事故時,立即趕到現場參加搶險救災,認真審查搶險技術應急方案,指導制定防范措施。
13、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9篇】礦建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新)
1、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政策和上級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指令、指示精神,負責施工過程中三大規程的審批、貫徹、落實,對全公司礦建工作中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2、協助總工程師定時組織召開每月一次的安全技術例會和參加每月一次全公司安全例會,分析和總結施工過程中公司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及時制定措施,督促落實。
3、協助總工程師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領導開拓、掘進的技術革新工作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4、經常深入井下,檢查和指導基層的安全技術工作,對全公司施工過程中通風系統穩定及貫通后通風系統的及時調整要關注。
5、負責組織主要礦建工程的作業規程、施工措施的會審、布署和檢查作。
6、根據開拓、掘進專業技術工作,協助總工程師參與對工程技術人員的培養與考核。
【第10篇】電氣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總工程師領導下,協助總工程師和機電副礦長做好自己分管的電氣技術領導工作, 在技術上對總工程師負責。
2、協助機電副礦長制定供電、通訊、礦燈、電氣維修、定檢、質量達標的具體安排計劃,并提出技術上相應采取的措施。
3、重點督促檢查供電系統的接地保護,繼電保護,漏電保護,電氣設備防爆、防雷,高低壓電纜的架設,電流整定和檢驗,確保供電系統的安全運行。發生電氣事故,立即組織處理。
4、負責審核掘進工作面“三專兩閉鎖”的設計安裝工作,抓好“三電”工作,掌握全礦負荷情況,提高負荷率和力率。
【第11篇】安全監察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新)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項規定。
2、堅持“安全第一,超前預防,貫穿全程,關鍵落實”安全工作理念,盡心履職責,主動抓工作,提高執行力,落實全過程。
3、參與集團公司及本局組織的政治理論學習,加強政治修養,提高思想覺悟。
4、堅持學習科技理論,不斷鉆研業務,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5、在局長的領導下,協助主任工程師、分管局長組織好隱患排查和安全監察工作。
6、督促分管科室開展好日常工作。
7、對集團公司所屬各生產礦井采煤、掘進、運輸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8、及時向有關領導反映在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9、參加集團公司有關會議。
10、完成局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12篇】副總工程師技術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采、掘生產準備負技術責任,向總工程師負責。
二、協助總工程師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炭生產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參與編制和審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檢查實施情況。
四、在總工程師授權的情況下,審批采、掘、巷專業技術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現場落實。
五、協助生產副總經理抓好采、掘工作面頂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和放炮管理。
六、參加頂板管理專業會,分析研究采煤工作面頂板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七、參加安全質量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負責督促整改落實。
八、負責抓好礦井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工作。
九、負責抓好職能部門的業務保安工作。
十、按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改。參加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追查分析。
十一、每月下井次數不少于14次。
【第13篇】經濟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公司經理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政策和上級的決定,指示,協助經理和總工程師做好工程經濟(概、預算)編制的技術領導工作,在技術上對公司經理和總工程師負責。
2、參加編制公司遠景發展規劃,年度生產計劃,提出概、預算編制工作的技術規劃及措施。
3、參與工程經濟所技術、安全等規定、標準、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審查工作。
4、領導工程經濟所的技術工作,負責編制和貫徹執行技術組織措施計劃,檢查和督促有關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5、責審查可研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參加建設項目的項目概、預算的編制工作。
6、協助總工程師按相關定額和調差系數準確審查各個階段的工程經濟工作,嚴把工程經濟關,科學合理節省投資。
7、參與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方案和設計,參與擬定暖衛所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參加安全質量檢查,負責研究和分析檢查中發現的安全技術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
8、根據本專業技術工作,協助總工程師參與對預算人員的培養、考核。
【第14篇】地質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地質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地質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地質工作范圍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地質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地質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地質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責任
第1條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的安全、技術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在總工程師領導下,搞好地質安全技術工作,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3條協助總工程師抓好礦井地質勘探計劃、地質報告的編制,地面控制測量與巖層移動觀測,礦圖測繪,礦井原始地質資料收集,地質說明書、地質和水害預報的提供,儲量計算與管理,煤炭資源回收與管理,水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制訂,探放水設計,斷層、防水、隔離煤柱的留設等與礦井地質測量有關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4條深入井下,深入現場,完成規定下井數,及時發現解決生產中的重大機電問題,狠反“三違”。
第5條按時參加礦井隱患排查會,認真排查分管范圍內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實整改。
第6條參與分管范圍內事故搶險救災工作,參與分管范圍內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責任和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二、責任追究
第7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煤礦發生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地測副總工程師應負重要責任。
第10條不能及時參加煤井隱患排查會,認真排查分管范圍內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1條未能協助總工程師抓好礦井地質安全技術工作,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2條不能夠深入現場,完成下井數,及時發現解決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3條未參與分管范圍內事故搶險救災工作,參與分管范圍內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責任和防止事故重復發生措施的,地測副總工程師直接責任。
第14條地測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5條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15篇】非煤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結合本中心的技術工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2、在煤加工、化工、建材等相關工作現場,檢查指導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情況,并努力解決安全方面的技術難題。
3、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科研開發工作中,要注重安全技術措施方面的內容。
4、經常組織本部門員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與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能力。
5、當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時,提出技術性鑒定意見和整改措施。